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余姚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和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和《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34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创新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合理确定弹性使用年期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是指在原有一次性最高年限出让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灵活合理设定有偿使用类型和年限,满足土地市场变化需求而推出的新型土地供应制度,包括供应方式弹性和使用年限弹性,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出让。
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期的基础上,新增20年期和30年期两种出让年限。
(二)先租后让。
即把土地供应分为租赁和出让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投资开发期,土地实行租赁方式,土地使用者与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第二阶段为出让期,土地实行出让方式,土地使用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结合我市实际,推出30年期先租后让,其中租赁期一般不超过6年,出让期限为30年减去实际租赁期后的剩余年限。
(三)工业用地租赁。
根据租赁办法规定,设定租赁年限为10年、15年或20年。
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项目用地情况,自愿、选择性提出项目用地方式,会同市经信、国土等部门,在符合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工业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和年限,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的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承租人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实行先租后让的,竞得人为该土地的准受让人和承租人。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起始价的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起始价,采取50年期一次性出让价格(原规定的定价程序和方法不变),结合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2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土地的55%确定。
(二)3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土地的70%确定。
(三)30年期先租后让的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80%确定,并先签订为期6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按总地价款的20%确定,在竞得土地后一次性支付,租金抵交土地出让金,剩余80%的土地出让金待验收合格,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四)工业用地租赁的租金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租金系数确定,其中10年期25%、15年期36%、20年期47%,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四、出让或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采用20年期或3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土地成交之后,受让单位须先与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采用先租后让的,承租人凭《成交确认书》和《履约监管协议》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第一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明确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指标,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在缴清租金后,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领取《不动产统一登记证(租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采用工业用地租赁的,承租人凭《成交确认书》和《履约监管协议》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办理相关后续手续。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会同国土部门定期一年对承租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上述协议和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与竞得人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五、项目履约监管和综合验收
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履约监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在约定竣工日前向土地所在地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采用先租后让方式的,承租人应当最迟于第一阶段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承租人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至租赁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承租人不配合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六、先租后让方式下土地租赁合同的终止及后续
(一)验收合格的,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承租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凭验收合格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第二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通过验收的,可提前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不得再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并持土地出让合同和验收合格凭证,办理土地、房屋后续相关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允许用地单位限期整改一次,在按租赁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后,续签租赁合同,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按原年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待验收合格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后续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租赁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用地单位初次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出具验收不合格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求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不移除的,作以下处置: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租赁费)占约定总投资额(不含租赁费)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已动工开发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达到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租赁费)占约定总投资额(不含租赁费)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按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后协议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工业用地租赁方式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参照以上规定。
七、履约保证金缴退、开竣工日期设定等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履约监管协议》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参照浙江省国土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2年。